案例分析 从海关审计谈关务合规管理(上)

案例分析 从海关审计谈关务合规管理(上)

2024-04-30 新闻资讯

  根据近年来海关业务的发展以及海关审计的效果,现阶段海关审计应以“跟踪政策、揭露问题、创新手段、突出重点、关注体制”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反映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及时结合国家新时期宏观外贸政策的新特点、新动向,重点揭示海关管理在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不足和漏洞,推动海关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门卫士的作用。

  下述分享部分为海关审计的案例,供各企业参考学习。核心关注企业内部不合规的环节,以便及时纠正,降低风险!

  2008年7月至2010年9月,**光缆(成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以一般贸易等方式向你关申报进口“玻璃板垫片(石墨制)”、“光纤拉丝机用石墨部件”等11票(报关单编号见附件1),申报税号38019000、85459000,关税税率分别是6.5%、10.5%,货值合计682.95万元(人民币,下同)。你关现场业务处、隶属机场海关接受申报并征税放行。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税号3801品目注释,该商品应归入税号68151000,关税税率15%,少征税款5.17万元。

  2009年8月、2010年2月,四川**水泥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你关申报进口“转窑下料搬运车”、“升降台车”2票,申报税号8428909090,关税税率5%,货值合计29.32万元。你关隶属机场海关、驻泸州办事处接受申报并征税放行。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名注释》税号8427品目注释,该商品应归入税号84279000,关税税率9%,少征税款1.37万元。

  对上述问题一、问题二,你关应区分企业责任或非企业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追征或补征税款。

  2009年6月至 9月,你关经稽查认定**车用部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外转子”等,存在该企业与货物运输公司(**物流有限公司)就部分运杂费滞后结算,货物运输公司未将有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的事情,对该企业两次补税145.16万元,但未就相关风险信息通报审单、关税、通关等部门,加强实际监管。

  审计发现,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内转子”等389票(报关单编号见附件) ,仍未按滞后结算的实际运杂费申报,而是按照估算运费申报,且未申报部分境外包装费,涉及金额合计1957.85万元。你关现场业务处除对83份报关单调整运费外,其余均接受企业申报并征税放行。经核算,其中319份报关单少征税款约 470.89万元;70份报关单多征税款约 17.7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148号)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联的费用、保险费”的规定。

  你关应对企业实施稽查,根据稽查结果区分企业责任或非企业责任,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及《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追征或补征税款。稽查如发现企业存在走私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移交缉私部门。

  今后应逐步加强稽查、审单、关税、通关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同时也加强对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审核。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08年4月至2010年11月,四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以一般贸易等方式向你关申报进口原产地为韩国、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新加坡的“制革化材”等19票(报关单编号见附件1),申请按《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享受优惠关税(税率0-8%)。企业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只提供复印件或原产地证书第二联、第三联,或者原产地证书不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规定格式。

  你关现场业务处、隶属机场海关、乐山海关、绵阳海关、自贡办事处接受申报并按优惠关税征税放行, 货值合计 2160.95万元。经审计核实,上述进口货物应适用最惠国税率(税率6.5-14%) ,涉及少征税款 35.8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181号)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

  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工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内销原产于美国、日本的保税剩余料件“不锈钢板”、“钢铁螺栓”、“盖带 (聚酯薄膜) ”等 3票,未提交原产地证明,货值合计 4.32万美元。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 2005年 12月 28日开始,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征税时间自2006年 4月 8日开始,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8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9年 12月 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3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 6月 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 5年”等规定,上述申请内销货物应征收反倾销税和增值税。你关现场业务处、隶属乐山海关未查验确定所申报原产地是否属实,漏征税款共计 13.98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海关总署令第 111号第十三条第 (三) 款:“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依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 9号》第二条:“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 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规定。

  该关已于审计期间补征上述税款。你关今后应对涉及反倾销管理的保税剩余料件在内销环节加强审核和查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08年 4月至 2009年 1月,**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凭四川省经济委员会重新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向你关申请变更原已办理海关备案的3个减免税项目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或执行年限(项目编号见附件1) 。你关接受申请批准变更。

  经核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作为原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单位,未以函的形式通知海关进行变更,你关应不予受理变更申请。

  上述做法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 7号》第四条:“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已出具的国内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应由原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进行变更”的规定。

  你关今后应就减免税项目变更的相关事宜,加强与地方审批部门沟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10年4月、9月,四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你关申报进口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的“脱模剂(备注栏:……甲苯约 50%) ”2票, 货值 0.44万英镑, 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同年 12月,该公司以进料料件内销贸易方式申请进口剩余料件“不锈钢铸件”1票,申报税号 7218100000(属许可证管理商品) ,货值12.54万美元,未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你关隶属双流机场海关、现场业务处均接受申报征税放行。

  上述做法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商务部令第7号)第七条:“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进出口管理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第一条:“……混合物是指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 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 的货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1号)第六条:“……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的规定。

  2014年3月27日,广东顺德某公司经顺德北滘口岸报检进口一套生产设备,属于法定检验范围。顺德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该设备实施检验时,发现其中有4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26.1-2008的有关要求,于是通知该公司做技术整改,并要求整改完毕后,递交整改见证材料并联系工作人员再次实施检验。

  2015年2月3日,顺德局工作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时,发现该设备所存在的不符合项尚未整改,但已投入生产使用,这期间该公司未再提供任何整改见证材料,也未联系顺德局工作人员重新检验。

  该公司擅自使用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顺德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涉案商品货值100%的罚款,共计52094.80块钱,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8.21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